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损失由谁承担以及如何确定损失货物的价值

发布时间:2022-09-03 点击:489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出发地运输到约定地点,由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那么,谁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灭失负责,又如何确定灭失货物的价值呢?
我和货运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租了一辆车把设备运到客户所在地。几天后,客户突然通知我,设备的很多部件都损坏了。我仔细询问了一下运输过程,才知道货运公司中途换了车(上面说中途的车坏了,所以我只好换了车)。被更换的车已经装了货物,这让客户非常不满意。我们答应过,人们的包车变成了拼车,货物也损坏了。货运公司称,在未通知我们的情况下私自换车是紧急情况,客户已经签收。为了在签字时提出任何问题,他们将不负责在收到货物两三天后反映这种情况。我们也完全处于尴尬的境地。不知道是货运公司负责还是客户(签字后才发现问题),还是我们自己承担损失?
南京某律师事务所胡律师答:
我国《合同法》第311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不可抗力、货物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灭失造成的,不负损害赔偿责任。”货物以及托运人和收货人的过失。”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货物损害赔偿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承运人不能证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失、托运人和收货人的过错”三种免责事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货物损害时,只需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货物交付、货物损害发生的事实,而不需要证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有不当或者其他过错行为;承运人不能证明合同法本条规定的三种免责事由存在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胡琛律师分析:
当事人对保险条款没有约定或者保险条款不适用的,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其他方式确定赔偿金额的方法没有约定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数额,按照货物的实际市场价值确定。
损失赔偿的范围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法律和其他协议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全额赔偿的原则赔偿一切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相等,包括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实践中,可预见的情形千差万别,难以把握,如果不加以限制,就会造成当事人误用或曲解“可预见”的本义。所以法律对可预测性有一些限制。远见有三个要素:
(1) 预见的主体是违约者,而不是非违约者。
(2) 预计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而不是违约时。
(3) 可预见的内容为合同签订时应预见的违约损失,不包括在赔偿范围内。
如何确定丢失货物的价值?在确定损失货物的价值时,它不是口头陈述,但必须提供合理的依据来证明受损货物的价值。